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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信息化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三)财务与审计处。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归口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内部审计等工作。统筹产融合作,指导监督省产业发展基金的运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四)运行监测与综合分析处。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承担工业企业数据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建议。起草重要文稿。

          (五)规划与产业政策处。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制造强省建设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落实本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专项规划相关任务。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

          (六)制造业创新处。指导推动制造业及相关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新材料等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相关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推动产学研用联合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品牌培育工作。

          (七)技术改造与投资处。组织编制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跟踪服务相关重大工业项目,促进工业投资。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参与工业、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八)工业园区处。拟订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内产业转移、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产业共建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聚发展。研究协调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调整工作。

          (九)装备工业处(珠江西岸装备产业带推进办公室)。组织拟订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装备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高端装备及其他装备制造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及应用。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承担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十)材料工业处(省稀土办公室)。组织拟订钢铁、有色、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原材料及新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新材料及其他原材料工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稀土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消费品工业处。组织拟订医药(含生物医药)、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家电等消费品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医药及其他消费品工业的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电子信息工业处。组织拟订电子信息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电子信息工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电子信息有关装备、芯片、元器件、仪器等的研发制造及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产业化及推广应用。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拟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综合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生产服务业与交流合作处。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推动有关生产服务业模式创新。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推动工业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工业互联网处。拟订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组织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发展试点示范,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十七)信息化与软件服务业处。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化应用促进政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促进信息消费发展。承担信息网络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动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组织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数字产业处。拟订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收集、管理、开发、应用等标准规范。指导推进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管理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引导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十九)民营经济处。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有关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协调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服务体系建设处。拟订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政策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推动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服务。

          (二十一)融资促进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融资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推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各类融资服务机构和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梯度培育。指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通发展。

          (二十二)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处(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综合协调和规划编制工作。承担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与指配工作。负责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进口、销售管理。组织军地、省际、跨区域及粤港澳边界地区无线电业务协调。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十三)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处。负责组织全省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无线电信号监测、设备检测以及相关数据分析应用。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十四)人事处(产业人才处)。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五)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