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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外资处 时间:2013-12-16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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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令第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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